1、对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生产型企业,凡符合开发区鼓励和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总投资达到相关标准,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由开发区财政给予投资奖励。
2、开发区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从被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增值税的25%(地方分享部分),经主管征收的税务机关核实后,由开发区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
3、开发区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新产品,经确认的新产品,自确认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2年内,新增增值税由开发区财政部门按照2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
4、在开发区设立的生产型企业可同时申报上述三项优惠政策,但不能同时和重复享受上述3条优惠政策。
5、根据《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无费区的暂行规定》,对生产型企业在申办过程中缴纳的相关行政性收费实行先缴后补;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行政性收费免缴。
6、根据《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高级人才创业的奖励办法》,开发区建立高级人才奖励制度,设立高级人才创业奖金,对在开发区创业并领取报酬的高级人才,按其所在企业的规模,利润水平、职务、学历等条件给予奖励。
7、根据《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外地企业进入成片开发的工业园兴办工业项目的暂行规定》,开发区对购买、租赁成片开发的工业园兴办工业项目的企业,给予相关补助,降低企业的初期投入和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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